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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福建南安市公立医院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75人方案

南安市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是举世闻名的“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和民族英雄郑的故乡。全市土地面积 2036平方公里,辖23个乡镇、3个街道、2个经济开发区,人口163万。先后荣获中国改革十佳县市、全国科技示范市、体育先进市、文化先进市、科普示范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商标品牌十强县(市)和中国龙眼之乡、建材之乡等称号。

为满足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使用我市四家市直公立医院(即市卫生健康局下属市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市民政局下属康复院)的事业编制,采用笔试和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主公开招聘卫生类紧缺急需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75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见《南安市公立医院公开招聘编制内卫生类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品行端正,具有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3年3月5日至2001年3月5日期间出生),博士年龄放宽至40周岁。

6.应聘者必须在报考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服务期内可由单位选派参加全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选送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但进修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服务期内不得以调动、借调等形式流动至其他单位。

7.医疗卫生岗位的考生在服务期内需取得相关执业资格,5年服务期满时仍未取得的予以解聘。

8.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必须在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研究生学历可放宽到2019年11月30日前)。

特别说明: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查询有失信记录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不得报考;⑵南安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含试用期内)工作人员或曾被南安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但服务期未满五年而辞职的人员不得报考;⑶已签约为“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和“泉州市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定向生”的毕业生未达到服务期限的不得报考。

(二)具体条件及要求

报考者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报考者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认证;有学位条件要求的,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简称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可查询认证。

取得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条件的任一学历(位)报考。

“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留学归国人员、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习人员以及取得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法相关学历的人员,其学历认定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

应聘研究生职位人员的本科阶段专业应与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应聘人员专业(研究)方向的认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所持毕业证书及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研究生部)出具的证明、研究生期间主要课程、研究生期间临床实践岗位、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方向等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应届毕业生提供的就业推荐表上的专业要与毕业证书上的一致,办理聘用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因就业推荐表与毕业证书专业不一致造成无法办理聘用手续的,后果自负。 除特别注明外,信息表中“临床医学”,均为西医临床医学。

三、报名办法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3月12日-3月20日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南安市基层卫技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新华街254号四楼402室(原市妇幼保健院四楼)。

(二)现场报名所需材料

1.《南安市公开招聘卫生类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附件2)1份、近期免冠同底版1寸照片3张;每人仅限报考一个岗位。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报考人员属2019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含成绩表)、复印件1份和《全国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其他报考人员须提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其中:未正式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已正式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的,需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留学回国人员或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5.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需提供国内院校出具的相应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6.能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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