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肃省扶持1万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方案
实现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统一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孤儿体系,城乡孤儿水平,缩小地区供养标准差距,2010年依据国家标准,我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840元、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40元,该标准一直执行至今。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服务等需求,为促进城乡孤儿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亟待调整现行补助标准,实现城乡供养标准一体化。
二、目标任务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21621名孤儿(其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3035人,社会散居孤儿18586人)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现在的每人每月840元到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由现在的每人每月640元(城市)和440元(农村)到每人每月640元(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
三、实施范围
在全省符合孤儿条件的对象范围内实施。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含未满18周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四、资金筹措
(一)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共需补助资金3642万元(3035人×1000元/月×12个月)。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456万元(3035人×400元/月×12个月),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配套1092万元(3035人×300元/月×12个月)。
(二)社会散居孤儿。共需补助资金14274万元(18586人×640元/月×12个月)。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921万元(18586人×400元/月×12个月),省级和市县财政各配套2676万元(18586人×120元/月×12个月)。
五、完成时限
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措施
(一)严格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甘民发〔2010〕152号)要求,认真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严把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核和审批关,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政策。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按月足额拨付配套资金,严格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城市散居孤儿要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散居孤儿要通过“一折统”发放,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补助资金要拨付到供养机构集体账户。对直接通过银行支付到散居孤儿或孤儿监护人个人账户确有困难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单位和其他人员不得代领。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要确保基本生活费全部用于孤儿。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要认真做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上报的孤儿数据要与同级民政局规划财务部门统计台账数据相一致。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情况,加强动态管理,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好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等相关工作。
(四)加大督查力度。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定期、不定期对资金拨付到位、管理使用、发放进度、人数、水平、信息采集等方面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东风场区办事处。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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