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号)精神和全省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将组织实施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926名,其中,市级机关259名(含市属监狱),县(市)区机关572名,乡镇机关95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70名;从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及参加共青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浙江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两项计划”人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109名;从 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15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12。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3)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4)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4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5)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口不限。
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上述人员中属于2014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大学生“村官”:选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以上人员已离开服务岗位的,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考(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2)“两项计划”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截止2014年2月7日累计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服务期),且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其中,江东区含高新区新明街道、镇海区含石化开发区、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和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区含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市含杭州湾新区、奉化市含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东钱湖镇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为鄞州区、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街道)机关面向 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
(1) 村干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4年2月7日。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2) 社区干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4年2月7日。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社区(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宁波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6.截止2014年2月7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 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的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其中,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学、法律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乡镇(街道)机关面向 村(社区)干部招考的具体条件为:
(1)现任村(社区)“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村“两委”正职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社区“两委”正职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2)现任村“两委”其他职务的,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狱医职位的、报考监狱狱医、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25周岁(198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上述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
5.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年龄18至30周岁(198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
6.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4年2月7日。
7.资格复审时,报考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8.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报到手续。
9.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