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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按照省统一划定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4、3名及以上的按 1:3、5名及以上的按1:2.5(有小数点四舍五入)确定体能测评对象。面试对象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 村(社区)干部及大学生“村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三)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四)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及各县(市)区指定网站公布。

  七、资格复审和体(技)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籍户口簿(本科、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4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市)区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及以上以及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浙江省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报考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技)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八、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办法另行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全市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

  市级招录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县(市)区和乡镇招录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办法另行公布。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果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考察办法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其中,对报考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 村(社区)干部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淘汰。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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