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省水城县事业单位招聘100人到村(居、社区)任职公告
七、笔试
笔试由县招聘办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一)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分值为满分100分。
(二)《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
经资格初审符合报名条件,提交了报名资料并交?考务费的考生,现场发给《笔试准考证》。
笔试时间:2015年2月14日上午9:00至11:30
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未取得有效笔试成绩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环节资格。
八、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由县招聘办具体实施。依据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按招聘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人数1: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若因招聘计划有调减,按1: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出现小数时,小数点后的不足1人部分按1人进入参加面试。若笔试成绩(含加分)按1:1.2的比例末位并列的,并列人员都参加面试。
县招聘办按照《招聘简章》和考生填写的《报名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聘所需资格条件的考生,由负责资格复审的同志签署意见。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在水城县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 “一村一大”、“到村任职”人员、“同步小康志愿者”,至2015年2月10日服务每满一周年笔试成绩加2分;水城县籍退役大学生士兵至2015年2月10日服役每满一周年笔试成绩加2分;在水城县所辖村(居、社区)任支书、副支书、主任、副主任、民兵连长、妇女干部、团干部、文书、人口主任的,至2015年2月10日任职每满一周年笔试成绩加2分。各类加分不超过6分,加分在折算前。
九、面试及总成绩计算
(一)面试
面试工作在县招聘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招聘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名单在水城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于2015年2月27日10:00-12:00在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领取《面试准考证》。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面试准考证》。
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体检环节资格。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含加分)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及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末位总成绩并列考生中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由县招聘办对并列考生另行组织笔试(加试),笔试(加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
十、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考察政审环节资格。若有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后面的考生参加体检。
进入体检范围考生名单及体检有关事项详见水城县人民政府网公告。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在县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医院确认体检结论后,县招聘办统一组织体检不合格考生复查一次,并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十一、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县招聘办负责, 考察政审时间详见水城县人民政府网公告。考察政审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政审为不合格,由县招聘办报经县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因考生放弃考察政审或考察政审不合格的,根据总成绩等额依次递补后面的考生体检、考察政审。
下列人员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尚未毕业的在读大学生(原学历符合招聘要求,但目前在攻读更高学历,不影响及时到岗工作的函授学员、自考学员等不属此范围)。
3.现役军人。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7.报名时虚构或隐瞒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资格等相关身份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人员。
8.聘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和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9.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0.因个人违纪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