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西钦南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32人】
3、笔试开考规定: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3方可开考。对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数的比例为1:2及以上1:3以下的岗位,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岗位实际需求向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提出申请,报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批,批准后方可开考。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数比例为1:1的岗位不得开考。对不予开考的岗位,由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在钦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gxqn.gov.cn)发布公告,通知报考者并退还报考者所交考试费(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作放弃处理)。
4、附加分: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计入笔试总成绩。少数民族考生的认定以居民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信息记载为准。
5、公布笔试成绩:2017年2月20日前考生可拨打168声讯台按语音提示操作查询笔试成绩;或持本人身份证或准考证到报名地点查询。
6、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的笔试总成绩情况,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划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并在钦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gxqn.gov.cn)公布。
(二)面试
1、面试方式及合格分数线。面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面试规则(试行)》(桂人社发〔2012〕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经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面试开考或因考生缺考,面试时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该岗位考生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为合格。考生成绩都达不到70分及以上分值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面试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人选。
2、确定面试人选。根据招聘岗位名额,按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以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报考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但经核准开考的岗位除外),对进入面试比例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但又确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可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申请,报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同意后才能进行面试。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 。
面试人选名单由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在钦州人才网(http://www.gxqzrc.com)及钦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gxqn.gov.cn)进行公告。面试公告发布后,如有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
3、面试时间。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面试规则(试行)》(桂人社发〔2012〕79号)的有关规定,由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组织实施结构化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4、结构化面试实行严格验证制度。凡进入结构化面试的人员须按规定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经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考场。因提供的证件与应试人员不相符的,取消报考者的资格,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也同时作废,所有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5、成绩公布。当天结构化面试结束后,在考点书面公布当天全部考生的成绩。
五、考核、体检
(一)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
根据招聘岗位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成绩×60%)从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钦南区驻军随军家属。确定人选时,出现总成绩相同,以结构化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考核、体检人选。确定人选后,如有考生自愿放弃考核、体检资格的,不再递补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考核、体检。
(二)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着重了解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学籍信息等情况。同时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应聘人员应按报考岗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招聘单位复查是否符合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经复查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一律取消报考者的资格。考核时要对考核人选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核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小组成员签名,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等次。考核中出现不合格者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可从报考同一岗位面试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由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核。考核环节考生自愿放弃考核资格的,不再递补考核人选。
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须到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指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体检实施机关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可从报考同一岗位面试合格的人选中按总成绩由至低分依次递补确定考核、体检人选,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自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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