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六、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考核政审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网、滨州人才网和滨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公示合格人员,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批;县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批。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七、录用计划
全市公安系统、森林公安系统考录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15个,具体职位见附件。
八、其他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用人部门的安排。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对社会非法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公务员考录培训班,一旦发现有干扰公务员正常招录工作的违规行为,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咨询电话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0543-3162280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0543-3162973
滨州市 0543-3368333
滨州市公安局 0543-3301013
滨州市林业局 0543-3381928
市纪委监督电话 0543-12388
附件: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林业局
2013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