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滨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2013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五)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198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六)报考市公安局(含鲁冀界荣乌高速公安检查站、滨城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下同)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毕业生必须具有山东常住户口(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
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管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其他公务员不能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级机关符合条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县(市、区)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公务员只能报考省、设区的市级机关符合条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