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东省事业单位集中招聘高校毕业生韶关(乐昌市)考区笔试合格分数线和资格复审通知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2025年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2025年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韶关(乐昌市)考区笔试合格分数线和资格复审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合格分数线
根据《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划定乐昌市事业单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二、资格复审对象
按招聘人数1:5的比例,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资格复审对象(详见附件)。
三、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
1.资格复审时间:2025年5月6日-7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递补人员资格复审时间:2025年5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2.资格复审地点: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二楼会议室(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联系电话0751-5553318。
四、资格复审所需提供的资料
1.《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系统自行双面打印并手写签名);
2.二代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内地高校毕业生同时提交学信网学历、学位验证信息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等有关证明材料。暂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2025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4.若所学专业未列入《广东省202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无专业代码),考生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的,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5.岗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清单;
6.岗位要求具有职称、职业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
7.岗位要求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提供党组织关系证明;
8.报考面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专项招聘岗位的考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详见《公告》报考指南第5条);
9.岗位及《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证件、证明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1份,审核后《报名登记表》留下原件,其他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五、资格复审要求
1.资格复审对象应在指定时间内带齐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不按时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参加面试。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在资格复审结束之日前补全的或与招聘条件不符的,取消面试资格,不得参加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方能列为面试对象,参加面试。如出现资格复审不合格被取消面试资格的,可从报考相同岗位且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请未进入资格复审但笔试成绩合格且排名靠前的考生准备好有关资格复审的材料,并注意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出现递补时能及时联系。无法联系或逾期未能提交资格复审材料的,视为放弃递补资格。
2.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考生应遵循诚信报考的原则,如面试、体检、考察、公示以及办理聘用手续等后续阶段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随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本人不能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的,可委托他人携带本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资格复审相关材料代审。
六、其他事项
(一)请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近期保持通讯畅通。
(二)面试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体检、考察等事宜,将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请考生持续关注乐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点击查看>>>
广东省事业单位2025年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韶关(乐昌市)考区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乐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25年4月24日
原标题:广东省事业单位2025年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韶关(乐昌市)考区笔试合格分数线和资格复审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lechang.gov.cn/zwgk/rszk/content/post_2738821.html
(责任编辑:李明)
- 2025国家统计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笔试公告
- 2025年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招聘司法协理员报名条件
- 2025河南省事业单位招聘联考平顶山市核减、核销岗位情况公示
- 2025年上半年重庆市区县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统计(0424)
- 2025广东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下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及体检安排公告
- 陕西事业单位联考多久出成绩
- 2025年上半年重庆市区县(含两江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统计(0424)
- 2025年广东省事业单位集中招聘高校毕业生韶关(乐昌市)考区笔试合格分数线和资格复审通知
- 2025黑龙江哈尔滨(春季)民兵教练员招聘笔试通知
- 2025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情况说明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