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公务员面试热点:医院强售待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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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4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制定印发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及其任务分工表。《实施办法》强调,“霸王条款”、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规范电信服务协议和履约管理。
2014年5月,北京10家设有产科的医院,其中9家医院均明确表示,产妇必须购买由医院提供的“待产包”,拒绝产妇自带新生儿衣物进产房。“为产房的无菌环境”是多家医院强推“待产包”的原因。
【标准表述】
[问题]
一方面,剥夺公民自由权。我国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拒绝产妇自带新生儿衣物进产房,强令其使用由医院提供的“待产包”,无疑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另一方面,医院强卖待产包。但其实待产包是由医院附近的小卖铺提供的,不属于医疗服务,医院强卖单产包,但由于院方并没有出现在产销环节中,从而医院是没有责任的。由此可见,在待产包销售的中间环节中,相关医务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医院管理部门中存在漏洞。
[措施]
第一,从法律法规方面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从待产包更加安全、透明方面来看,医院提出购买需要东西的一些技术标准,或者某些类型的清单,选择权是在患者或者产妇家人本人来做出决定。
第三,从我们的医院管理监管部门来看,比如卫计委部门,既然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引起重视,深入调研。从长期来看,应该给出一个这样的问题规范的指导性意见,或者具体管理的规范标准,这样才能使医患关系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