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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司法专项公务员招录201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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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事项

  (一)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3分。

  3.懂藏(蒙)汉双语文字且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3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笔试答题要求。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懂藏(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其考录资格。

  (三)体能测试和藏(蒙)语言能力测试。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懂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需进行藏(蒙)语言能力测试;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进行体能测试。藏(蒙)语言测试和体能测试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体能测试或藏(蒙)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四)开考比例。每个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大于1:3。对达不到竞争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面试时,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体能测试和藏(蒙)语言测试后,每个考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小于1:2时,面试成绩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入下一考录阶段,如考试总成绩为第一名的面试成绩达不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面试平均分的,该职位招录计划取消。

  (五)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阶段人选;能力测试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

  (七)国外学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八)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合同由新录用人员与招录单位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签订。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予认可,请广大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971--6314884

  青海省:0971—6139342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4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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