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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福建厦门市第二医院招聘护理人员公告【招50人】

2.进入资格复核的人选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并依序装订成册:报名表、准考证、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位)证,以及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工作经验证明:应聘人员须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发放表等有效凭证,以及聘用(劳动)合同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岗位证明)。

(三)面试

1.从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人员中按岗位拟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从至低分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实际按岗位拟聘人数1:1或低于1:1比例参加面试的,面试合格成绩不得低于70分。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由面试评委进行当场打分,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详见《面试通知书》。

(四)笔试、面试成绩分别乘以50%后相加折算成综合总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总分均采用四舍五入方法取小数点后2位。

六、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和考核人选从笔试、面试成绩均合格者中,根据综合总分排名顺序,按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至低分确定。综合总分相同者,取笔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和考核;若综合总分相同且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依然相同者,相应考生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名同意自行采取简易方式确定最终进入体检和考核人员名单,或由我院组织重新面试,以重新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和考核。

(二)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由我院组织集中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体检结果由我院通知。考生对非当场复检或非当日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另行指定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复检时不得告知复检项目。自行体检的结果一律无效。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需申请延期体检的,应提供怀孕的医学证明并与我院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本次招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的要求,具体检测方法由我院结合实际确定。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三)考核。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我院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核,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再次进行审核。

(四)在办理人员调动或重新录用或毕业生接收或报到等就业手续前,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或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考核资格的,或因故退出的,或因故被取消录用资格的,由我院和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递补。

七、办理录用手续

(一)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海西卫生考试网(http://www.hxwsks.com/index.jsp)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二)公示结果无异议,或经我院报主管部门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应于公示期满后3个月内提供办理录用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情况特殊的,与我院协商同意报主管部门核准,可在书面承诺后适当延长材料提交时限,但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否则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三)我院对拟聘人员的聘用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则、根据本单位发布的招聘岗位进行聘任。

(四)拟录用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后,我院将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年龄、工作经历(经验)、户籍、资格证书的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6年12月26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计。如:年龄要求30岁是指1986年12月26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已但未取得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有效的成绩单及是否的结论。

(二)报考者报名时要如实填写(只字不差)所学专业,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三)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中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普通高等、中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四)厦门生源应届毕业生不受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户籍限制。

(五)厦门户籍不含在厦的各类学生集体户口。

(六)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七)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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