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西寻乌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所长公选5人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加大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力度,选拔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关于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寻乌县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推荐、选拔任用与加强干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县委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县司法局部分乡(镇)司法所所长进行公推公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推公选的职位、职数
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所长5名,均为副科级。
二、公推公选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范围
1.本县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2.本县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副科级事业编制干部(具体条件主要为:大专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事业单位任副科级领导职务1周年以上。)
(二)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报名参加公推公选的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副科级干部(含实职和非领导职务)报名参选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科员报名参选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连续5年从事政法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基层综治维稳工作的,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事业编制的副科级干部报名参选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任科员满三年,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职位相应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3.不予报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本人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未满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
(6)有其他影响使用的规定情形的。
三、公推公选的工作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织根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符合条件资格人员情况,集体讨论研究推荐人选(单位有在职县领导的,全部参加推荐),向县委组织部进行推荐报名。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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