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鄞州区公务员考试公告(各级机关)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35号)精神和省市两级统一部署,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全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5年全区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62名,其中:区级机关招考50名;乡镇机关招考12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6名;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10名;从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2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报考范围: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3)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4)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5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5)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口不限。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5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区级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岗位1”和“岗位2”。“岗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区级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的相同;“岗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岗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岗位2”)。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5年3月16日。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4.乡镇机关面向社区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5年3月16日。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社区(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截止2015年3月16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
3.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岗位2”职位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报考乡镇机关面向社区干部职位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5.报考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
6.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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