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2016山东公务员考试公告(399人)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公务员局统一部署,现将2016年泰安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24日至1998年3月24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3月24日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24日至1998年3月24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24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八)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考职位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必须是由我省实施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后,3年内报考公务员的(指2012年-2014年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含2013年、2014年省委组织部选调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职位。乡镇机关(不含街道办事处)“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职位,允许2011年以前招募和选派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该招考职位。
报考“面向当地户籍(生源)人员”职位的,应为具有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户籍的人员,或者生源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2016年应届毕业生。
报考“面向在当地工作满3年以上本地户籍人才”职位的,应为具有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户籍且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我省高级技工(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可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且不限专业、最低学历要求为大专的招考职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及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报考人员除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身体条件的要求以外,还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安机关。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录用后即形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本公告附件中的招考职位表,以及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简章。
对招考职位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具有公务回避情形等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招考职位表查询。
有关报考政策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本公告附件中的《报考指南》。
(二)网上报名
本次招考通过泰安市网站(网址:http://taks.tars .gov.cn)实行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3月24日9:00—3月27日16:00。
查询时间:2016年3月25日9:00—3月28日16:00。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间内登陆泰安市网站,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照片。在全省范围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招录机关资格审查前多次登陆填报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招录机关审查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因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材料不准确、不齐全,影响网上报名的,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相应后果。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