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陕西省选调生考试公告【招219人】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2.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所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评。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参加体能测评。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人员递补。在规定时限内,对于录用计划数少于10名的职位,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不合格的,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超过录用计划总数5倍的人员中,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录用计划数多于10名(不含10名)的职位,面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合格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2倍时,不予递补;合格人数少于录用计划数2倍时,递补一次,按不超过录用计划数2倍确定递补差额。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四)专业科目考试
设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与录用计划数1:5的比例,依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面试资格复审有不合格人员时不再递补。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在面试前统一在西安进行,满分为100分。专业科目考试不收费。
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由考试机构和省级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法院、检察院系统设置法律类的审判职位和地税、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设置财政类专业职位专业科目考试考务工作由省组织实施,考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长150分钟;考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公告。法律类专业考试内容为法学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相关知识的运用能力;财政类专业考试内容为财政、会计、税务等学科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相关知识运用能力。
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网信办、省外事办、省文物局有关职位的专业科目考试安排由相关部门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通知考生。
专业科目考试后,按不大于录用计划3倍的数量,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专业科目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后的成绩,由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专业科目职位的合成成绩计算公式为:
合成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5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20%
(五)面试
省考录办统一安排全省面试工作,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全程摄像录音。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六)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1(无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3]×60%?面试成绩×40%
综合成绩2(有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3]×50%+(专业科目成绩)]×20%?面试成绩×30%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含退役士兵加分。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综合成绩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时,则先按烈士子女、退役士兵,再按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的顺序,确定综合成绩排序。
面试结束次日,由省考录办在省政府门户网发布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
四、体检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与职位录用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对于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的,以综合成绩排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2.对于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的,有1人参加面试的,如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或等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则进入体检;有2人(含)以上参加面试的,除综合成绩排名末位考生外,该职位其他面试人员进入体检。对于该职位末位考生,若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则进入体检,低于平均面试成绩不能进入体检。
体检标准和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由省、市区按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
体检公告另行发布。
未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集中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参加递补体检的,视同放弃。
因需要进行入警培训等原因,人民警察职位不受理考生暂缓体检的申请;对因公负伤等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体检的,暂缓体检不超过6个月。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五、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开始前,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
以市区为单位,考察工作开始之后(包括考察、公示、录用环节)所形成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90日作出考察结论。
对于考察前或考察期间有举报反映考生报名资格等问题,各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要认真组织调查,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暂缓30日作出考察结论。
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在暂缓作出考察结论期满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
本次招考对一些紧缺专业、基层偏远乡镇的职位按县(区)作了合并。凡职位表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位,在考察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由考生选择确定具体用人单位,再行公示。
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录用
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载有考生报考时所提交照片的《录用通知书》。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5年服务期限内,不得调入上级机关或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同时,职位表中有具体服务期限和处所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纪律要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考录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公务回避有关规定,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为了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考场使用视频设备,留存考生影像,作为核查替考等违纪行为的依据。笔试结束后,核对《申论》笔试答题卡笔迹,严防替考作弊。对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同时,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
九、重要提示
1.本公告所附《报考指南》是考试公告的具体阐释,其他未尽事宜由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解释。
2.本次招考的公告在省政府门户网、陕西党建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省公务员局网、陕西人事考试网、陕西公共招聘网上刊发,各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区人社局网予以转载(发)。请报考人员不要通过上述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以跳转方式进入报名系统,防止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影响正常报名。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安排以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告为准,在笔试环节后留意上述指定网站的考录信息。
3.为防止恶意刷高报名人数的行为,报名系统对报考者向同一职位提交报名信息的次数进行了限制,报名信息经同一职位资格审查3次未通过的报考者,不能报考该职位。
4.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以便在面试、体检等出现递补情形时,电话联系本人,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安排以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告为准。
5.为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使每一职位都能够录用到相对合适的人选,对在面试、体检、考察环节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对在公示、录用,以及试用期内放弃资格的人员,五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
6.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将视本次公务员招考中空缺职位数量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对空缺职位的调剂工作。如果实施调剂,将发布调剂公告。调剂时,学历、专业、性别等职位资格条件不作变更,对户籍、生源地、特设职位等报考条件可适当调整放宽。请未进入公示环节的有关人员留意相关公告。
7.本次公务员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也不出版发行考试教材或辅导用书。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请勿轻信有关标有“陕西省公务员考试”的出版物和培训广告的宣传,以免上当受骗。
原标题:陕西省2015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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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陕西省公务员局
2015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