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诸暨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能测评、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市级机关(街道)和乡镇机关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面试的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二)报考法院法警、林业局森林警察职位按1:4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上述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能测评前,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
资格复审时,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从到低分予以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现场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九、面试
绍兴市实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考官按照属地回避的原则,通过二次抽签决定执考地点及面试小组。
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和考察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由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法警、森林警察职位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