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金华婺城区公务员考试公告(各级机关)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含“岗位1”和“岗位2”)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能测评、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和乡镇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
法院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其他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婺城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婺城区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八、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九、面试
面试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到低分按1:2确定参加体检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婺城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