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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淄博市属公立医院招聘高层次、紧缺岗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招127人】

根据省、市公立医院改革和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和部分公立医院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我市卫生专业水平,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淄博市市属公立医院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岗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1、高层次岗位招聘范围:

(1)博士研究生;

(2)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200名大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附件8);

(3)国内“双”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附件9);

(4)国家重点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附件10);

(5)正高级职称专技人才。

2、紧缺岗位招聘范围:

(1)副高级及以上专技岗位,且学历层次为本科及以上;

(2)公立医院在招聘中无实际到岗人员,经招聘主管部门认定为紧缺岗位,且学历层次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

(3)检验、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技术、精神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且学历层次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和澳门居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参加工作以来工作业绩优良),综合考评在良好以上。

4、应聘初级岗位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77年11月19日及以后出生);应聘中级岗位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1972年11月19日及以后出生);应聘高级岗位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1967年11月19日及以后出生)。年龄计算以身份证记载为准。

5、身心健康,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

7、不能应聘的情形:

(1)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6)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7)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招聘岗位及有关说明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详见《2018年淄博市市属公立医院招聘高层次、紧缺岗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二)有关说明

1、《岗位一览表》“专业要求”栏中所列专业,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具体专业(二级学科),不含同名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专业。

2、招聘专业的审核以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教育部专业目录中未列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由招聘单位认定。

3、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1998年)、《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通知》(2011年)、《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招聘岗位一栏中所列专业凡符合对应关系的,可视为同一专业。具体对照情况请到教育部网站或“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网>专题专栏>下载中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设置参考目录”中查看。

4、应聘岗位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有对应关系。

5、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的毕业生。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视同。

6、派遣期内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科研院所)2016年、2017年、2018年毕业生。2016年、2017年、2018年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视同。

7、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书及材料须在2018年11月19日及以前取得,其他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2018年11月19日。

8、国(境)外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后,可应聘同等学历层 次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其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由招聘单位认定。

9、在职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被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初步就业协议的人员。

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10、工作经历是指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部队服役或被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聘用后的工作经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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