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西兴安县卫生系统招聘公告【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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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试
(一)面试人员的确定
经过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均可直接进入面试程序。同一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低于1:3,又确需补缺的岗位,由招聘单位书面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确定是否开考并备案。
通过资格验证的考生,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参加面试。未能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具体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的组织实施
面试工作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面试的形式
根据岗位需要,本次面试采取公共面试(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
(四)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分值为100分,考生面试成绩需达60分,方能进入下一招聘程序。按1:1进入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需达70分,方能进入下一招聘程序。如果相同职位招聘数内末位考生出现面试成绩并列时,则采取加试的方式,加试者进入下一招聘程序。面试成绩在当天面试结束后公布。
四、考核
(一)考核人选的确定。按照同一职位报考者面试成绩,从至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二)考核工作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安排,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由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两人以上组成。
(三)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报考者报考资格的匹配性、真实性,以及报考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考核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
(四)考核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考核结论必须针对考核内容,经规定的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定的事由做出,以主观推测和认定做出的考核结论无效,招聘单位必须重新组织考核。
(五)考核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考核组成员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备案,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根据考核结果核准拟进入体检环节人选名单。
(六)考核不合格或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能进入体检环节,可从报考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本款第(一)条规定依次递补。
五、体检
(一)体检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时间详见体检公告)。组织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等规定执行。特殊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应当在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承担。
(三)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体检实施医院应对复检项目严格。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由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另行确定复检医院,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生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应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六、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根据招聘面试、考核、体检等程序得到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上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并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组织个人填写《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生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上班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应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后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二)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计算。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招聘的人员,在所聘单位或类似条件的岗位上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聘用合同中必须明确,招聘单位主管局要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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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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