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公告(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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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6号)精神,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5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750名,其中:市级机关招考26名;县(市、区)机关招考586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138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87名;从我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各级机关公务员82名;从村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66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请于2015年3月10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组织工作网(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务员局(www.zjhrss.gov.cn/col/col2/)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
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ishui.gov.cn)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rsj.lishui.gov.cn)
丽水人事考试网(www.lsrsks.gov.cn)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丽水市各级机关或单位:
(1)具有丽水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丽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4)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外人员(限报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招考计划中部分职位对户籍、生源地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招考计划执行。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5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县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范围及职位资格条件见公告。上述人员户籍不限。
3.乡镇机关面向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岗位1”和“岗位2”。“岗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县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相同;“岗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岗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岗位2”)。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范围及职位资格条件见公告。
4.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丽水市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5.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属于《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第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