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四川甘洛县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招120人】
4.缴费
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审查合格的报考者,须于2018年 3月12日至3月18日24:00时前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教育公共科目网上缴费,缴费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进入面试的人员另行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
笔试报名缴费人数与招聘岗位形成差额即可开考。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未形成差额需调整招聘岗位的,由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进行。有关情况于2018年3月22日在甘洛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三)现场报名及缴费
考生可选择加试彝语文,也可选择不加试彝语文(报考双语教师岗位必须加试彝语文)。选择加试彝语文的考生,先进行网络报名,待资格网上审核及照片质量审核通过后,打印并携带报名表到甘洛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进行现场报名并进行加试彝语文科目缴费,在规定时间未报名的视为自愿选择不加试彝语文。
(四)打印准考证
完成网上缴费的报考者,于2018年4月9日至4月15日前登录http://bm.e21cn.com,按网站提示输入报名时的姓名、身份证号自行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准考证上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报考者自负(在未完成整个招聘时须妥善保管准考证)。
加试彝语文的考生于2018年4月9日至4月15日到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领取彝语文考试准考证。
四、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选择加试彝语文的彝语文科目占笔试成绩的10%。考试成绩计算公式:
1.不选择加试彝语文的考生:
笔试成绩=教育公共基础成绩
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2.选择加试彝语文的考生:
笔试成绩=教育公共基础成绩×90%+彝语文成绩×10%
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性加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为教育公共基础和彝语文(考生可选择是否加试彝语文)。
教育公共基础请参阅《四川省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教育公共基础笔试和复习大纲》(川人社发〔2012〕145号)所列的知识内容(请报考者自行上网查询),卷面满分100分。彝语文卷面满分100分。
笔试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者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2. 政策性加分
凡符合下列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8年5月10日—5月12日携带有关材料到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进行审核加分。逾期未交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加分结果在甘洛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1)少数民族报考者加1分。
(2)退役大学生士兵(指入伍时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入伍时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在校在读生,且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并按规定办理了退役手续的退役士兵),加2分。在此基础上,被部队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上述加分项目可累积计算,但不超过6分。在服现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人员,以及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退出现役复学、报考时尚未毕业的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不享受加分政策。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加2分。
(4)国家和省“三支一扶”计划的志愿者服务人员,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加2分。
(责任编辑:李明)
- 2024年8月四川成都理工大学考试招聘事业编制辅导员和财务人员考试总成绩及体检有关事项公告
- 202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教育局所属学校事业单位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第三批)
- 2024安徽池州市青阳县事业单位招聘部分岗位(非党校教师、教育系统教师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二)
- 2024河南南阳市唐河县校园招聘高中(中职)学校急需紧缺教师拟聘名单公告(第3号)
- 2024安徽蚌埠技师学院(蚌埠科技工程学校)事业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公告
- 2024年8月四川成都理工大学考试招聘事业编制辅导员和财务人员考试总成绩及体检有关事项公告
- 2024河北郑州市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聘思想政治辅导员(博士)考察环节有关事项公告
- 2024春季广东广州市天河区公办中小学招聘在编教师拟聘用人员公示(第三批)
- 2024河南科技大学第六批博士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
- 2024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招聘中小学紧缺学科教师拟聘用人员(第一批)公告(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