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宁夏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劳动)局、卫生计生委(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18〕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7〕13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8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医师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宁卫计发〔2016〕228号),儿科医师可以提前一年报考(申报)高一级职称。
(六)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进行网上报名。对未列入考试目录专业的人员,仍通过评审解决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办法参照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审。
(七)按照《护士条例》,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008年至2010年参加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全部4个科目成绩合格者,或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单位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八)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凡晋必下”的制度要求,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计生系统落实“凡晋必下”制度的指导意见》(宁卫计发〔2016〕67号),全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2018年报考医师类中级职称人员,必须有在基层单位服务累计满2个月的经历。报考人员须填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登记表》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鉴定表》(附件4、5),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核服务经历,送交各资格审核点,作为必备条件之一。
二、考试方式及安排
(一)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6日 | 0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7日 | 0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6、27日,6月2、3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