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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宁波公务员考试公告

  六、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按照省统一划定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招录机关单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1.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4,3名以上的按 1:3,5名以上的按1:2.5(有小数点四舍五入)确定体能测评对象。面试对象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确定。

  2.乡镇(街道)机关面向村干部(含“职位1”和“职位2”)和面向社区干部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3.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4.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5.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由市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七、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和各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8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区县(市)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录的职位的人员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报考各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7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八、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成绩×60%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人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成绩×60%

  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再相等的则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分别由市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全市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分别由市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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