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三季度重庆渝中区选聘区外在职在编事业单位人员公告【招39人】
(三)体检
体检人选在该岗位专业技能考核和面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当总成绩相同时,则以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成绩相同,则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参加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社保局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察。考察以查阅档案、个别谈话、走访工作单位等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因体检、考察、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五)公示
选聘有关事宜,将在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网发布,请各位考生注意查询。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按规定确定拟招聘人员。拟招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网公众信息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准考证号、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等。
五、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对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后聘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有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及规定办理转聘及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若未满服务期解除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按聘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纪律要求
选聘区外在职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其他
本简章由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渝中区教委、渝中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报名、考务咨询电话:023-63835424(渝中区教委)、023-63765139(渝中区卫生计生委)、023- 63765137(渝中区人力社保局)。
原标题:渝中区2017年3季度选聘区外在职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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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渝中区2017年3季度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选聘计划
2.附件2-渝中区2017年3季度卫生计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聘计划
3.附件3-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8月修订版)
4.附件4-报名登记表
5.附件5-同意报考证明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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