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半年云南普洱市事业单位遴选公告【招1人】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组通〔2013〕41号)《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普人社发〔2016〕24号),经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党组研究,决定开展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是负责承办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立案、受理和处理,为调解仲裁的统一对外窗口,处理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的经办机构。
二、遴选工作原则
公开遴选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数内,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三、遴选职位及人数
拟遴选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理人员1名。具体详见《普洱市人社局2017年上半年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四、遴选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遴选范围
1.普洱市县(区)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此类人员通过拟遴选人员公示后,需承诺放弃公务员身份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方可办理遴选调动手续)。
2.普洱市县(区)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此类人员通过拟遴选人员公示后,需承诺放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方可办理遴选调动手续)。
3.县(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注:中央、省、市驻县(区)及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也可报名。
(二)资格条件
1.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5月31日以后出生);
(4)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6)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7)身体健康;
(8)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遴选职位的具体职位要求详见《普洱市人社局2017年上半年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