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17人简章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3.体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报考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4.考察工作在体检结果公示完成后进行。市直单位考察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派员考察,相关旗市区由当地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应聘者的基本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市人社局。应聘者弃权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察结束后,应聘者须在一周内提交考察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和聘用
1.对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期限为7日。有反映问题人员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及编制手续;对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有反映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按管理权限,凭呼伦贝尔市及相关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局下发的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1)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2)2016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通知下发前被新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新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列编招聘);聘用通知下发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并继续就读的拟聘用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2.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在所有环节中,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若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出现未能联系上考生的情况,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相应资格。
七、纪律和监督
1.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本次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2.建立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档案。为强化报考人员的诚信意识,杜绝考试替考、舞弊 等违纪行为,确保本次招考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将对报考人员建立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档案。
3.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报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相应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八、其他
1.在整个招聘过程中,考生《报名表》填写的个人联系方式务必保持畅通,若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在资格复审、递补、重要事项通知等环节出现未能联系上考生的情况,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相应资格。
2.本次招考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3.招聘工作期间有关成绩公布、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呼伦贝尔人才网公布,请报考人员及时登陆网站查询。
4.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470-8217433 市卫计委人事科教科
0470-8217518 市人社局考试科
技术咨询电话:0470-8236460市人才流动
监督举报电话:0470-8217174
本简章由呼伦贝尔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6年度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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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