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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公务员考试开化县各乡镇机关录用公务员公告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法院、公安、林业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5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

  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按1:4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

  体(技)能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技)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参加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体(技)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技)能测评前,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技)能测评或面试。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八、体(技)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九、面试

  面试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体检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按招考职位计划数,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考职位入围参加体检人数不足1:2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人数参加体检。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报考人员(除报考法院、公安、林业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对报考法院、公安、林业等系统人民警察的体检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按招考职位计划数从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公安、林业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 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报考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在考察阶段本人放弃录用资格的或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并已报到的,可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予以递补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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