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兵团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十三、拟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提交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上报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拟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2014年2月底前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十四、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拟录取人员到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兵团检察院、兵团公安局、兵团司法局、兵团监狱管理局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主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法律硕士、专升本和本科二学位、专科毕业人员到定向单位需分别服务满5年、7年、9年方可交流。
十五、监督与回避
兵团纪检监察机关对招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其它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兵团人事人才网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政法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兵团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兵团党委政法委 0991-2896469
兵团检察院政治部 0991-2358192
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0991-5988631
兵团司法局政治部 0991-2358381
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部 0991-8820760
兵团教育局高等教育处 0991-2896297
兵团公务员局 0991-2890637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0991-8883053
(三)监督电话:
兵团纪委信访室 0991-12388
兵团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0991-1238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3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