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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55人公告(公告【招12人】

1.报名者须填写《2016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12号)》(附件2,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及岗位需求的其它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一份、3张近期同底(6个月内)正面1寸免冠照片。其中,2016年毕业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外地报考人员可先将报名表及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和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通过传真的方式报名,在面试前资格复查时送达相关证件原件。

(四)资格审查及缴费

由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现场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现场进行缴费。外地考生资格审查结果由招聘单位或招聘主管部门电话通知,在对证书原件进行复查时缴费。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其中报名费25元、笔试考务费35元)。

(五)开考比例

本次招聘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

(六)工作经历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点为2016年10月份,即到2016年10月份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其中,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时间:2016年11月19日(周六)上午 9:30—11:00(90分钟)。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不设及格分数线。考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考生考试时需携带《准考证》、正式身份证进入考场。

《准考证》的发放时间及领取地点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通用知识》考试复习范围详见《附件3:2016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知识〉考试大纲》。笔试成绩于2016年11月26日后,登陆吉林省网站进行查询。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参考人数确定。如多人笔试成绩相同且同时进入1:3比例的,一并进入面试。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面试根据各招聘部门行业、专业及岗位需求采用结构化面谈、实际操作、试讲、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和方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面试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人。其中2016年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复审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如遇考生电话联系不畅通,面试资格保留到面试考生入闱时截止。

(三)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体检与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试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组织,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无故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在考试总成绩达到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总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2016年毕业生报考人员,审批聘用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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