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西灵山县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公告【招3人】
(三)体检工作
考核结束后,由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本人自负。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体检实施机关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可从报考同一岗位面试合格的人选中按总成绩由至低分依次递补确定考核、体检人选,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六、公示、聘用管理
1.根据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在灵山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按程序报灵山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聘用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定岗、工资等手续。本次招聘将按招聘单位指定的空缺岗位进行聘用,按岗定薪,聘用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并取消其聘用资格。
2.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确定人事关系,试用期按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受聘人员的服务年限要求: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受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的人员,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进行管理,工作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受聘到其他岗位的人员,在招聘单位工作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按照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文件规定,采取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出现其他违纪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报考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聘用资格的;
2.报考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成绩和聘用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的招考。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已聘用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给予清退。
八、其他事项
在考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单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考生所学核心课程与单位要求专业的核心课程80%以上相同的,即可认为符合报考条件。此项由考生在报名期间自行举证。
九、有关说明
(一)报考人员在报考期间,应及时关注和了解灵山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xls.gov.cn/)发布的情况,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按照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文件执行。
(三)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777-6519678、6519676
2.监督电话:0777-6523994
本公告由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6年灵山县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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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