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聘公告【23人】
根据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3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紧缺问题,现将2016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 (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院校与计划
详见附件。
二、招录与招聘
1.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智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在本县户籍考生中实施定向招生(招聘)。
2.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新昌县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县卫计局。
4.县卫计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工作执行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5.对体检合格考生,在本县范围内公示3天。
6.公示无异议的,商县人力社保局后,按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县卫计局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7.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县卫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就业与待遇
1.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的,按《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
2.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按协议回本县乡镇基层卫生院工作。由县卫计局商定县人力社保局后负责落实就业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3.定向培养生在乡镇基层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政府给予学费补助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4.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5.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三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合同,定向培养生应返还已享受的补助经费。
6.经招生院校正式录取、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在乡镇基层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满5年及以上的,根据浙卫发[2009]82号、浙财社[201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补助。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本科生补助4.6 万元/5年/人,临床医学专科生补助2.6万元/3年/人。具体补助办法为:在校期间补助总额的40%,其余60%毕业到岗后予以补助。
7.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不回本县乡镇基层卫生院工作或不满规定服务期限的,应返还县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除不得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外,五年内不得报考本县所属医疗卫计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
咨询电话:86023375(县卫计局人事科)。
原标题:2016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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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