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选用5人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决定公开选用机关工作人员6名。具体公告如下:
一、选用职位及人数
1.外国专家管理职位2名;
2.社会基金监督职位1名;
3.文字综合职位3名。
二、选用范围
面向长春市城区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人员。
三、资格条件
除必须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热爱人力资源和社会工作,勤奋敬业,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三)具有两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经历;
(四)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五)身体健康;
(六)应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
(七)符合选用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年龄、工作经历年限和学历情况按截止到2016年1月31日计算)。
具体如下:
(1)外国专家管理职位要求:
①副科级及以下职务;
②年龄35周岁及以下;
③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④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口语表达流利。
(2)社会基金监督职位要求:
①副科级及以下职务;
②年龄35周岁及以下;
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
④从事过法律(执法)相关方面的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
(3)文字综合职位要求:
①副科级及以下职务;
②年龄35周岁及以下;
③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取得相应学位;
④有文字综合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知识,能够独立承担综合性文字材料或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此次选用: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