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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洛宁县委巡察机构选调9人公告

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决定面向全县各级公务员队伍择智选调一批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豫发〔2015〕8号)、《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0〕124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巡察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调人数

拟选调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9名。

此次选调不针对具体任职岗位,根据被录用人员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工作岗位。

四、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范围:洛宁县各级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登记时间截止2015年10月31日,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公道正派,严谨务实,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表现突出,有较好的文字功底与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选调:

1、本人在现单位尚在试用期内的;

2、省选调生和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等未满最低服务工作年限的,以及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期限未满的;

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4、在党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5、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6、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

五、选调程序

(一)报名

符合条件者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张,于2015年11月12日前到县委巡察机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公室报名(以下简称“县选调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地点在县委206室)。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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