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水工程生态研究所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0人公告(湖北武汉)【招10人】
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生态所)成立于1987年,为水利部和中国科学院双重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行政隶属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主要承担流域(区域)水生态保护规划和水生态监测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流域内主要区域的水生态监测、调查和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与评估,编制主要河流水生态状况报告,负责流域水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系统和数据规划体系的研究,编排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开展水生态保护有关的新技术示范与推广,开展水工程建设生态学影响的实验研究、重要工程建设的生态学效果影响评估、关键水生生物物种及资源的保护对策研究、过鱼设施及人工湿地等生态恢复措施的研究与示范、生态水文学的理论研究等工作。2015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握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聘岗位
1.科研岗位9人:
水生生物学研究室科研岗位1人、应用生态学研究室科研岗位1人、保护生物学研究室科研岗位2人、生态水文学研究室科研岗位3人、生态技术工程中心科研岗位2人。
2.综合管理岗位1人
(详见附件1:水生态所2015年度人员招聘岗位需求表)
三、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热爱科研事业;
3.具备博、硕士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毕业的研究生及海外高层次留学归国人员(本科阶段要求为全日制教育);
4.硕士年龄不超过28周岁,博士人员年龄不超过32周岁;承担过国家层面科研项目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SCI收录论文、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的应聘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敬业爱岗,具备岗位要求的科研能力,能够从事野外工作;
6.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主要待遇
1.根据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聘用制。
2.聘用期间工资及福利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水生态所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晋升职务及职称。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2015年5月22日—2015年6月21日;报名采取网络形式,应聘者应于2015年5月22日—2015年6月21日,登录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所网站(以下简称水生态所,http:// www.ihe.ac.cn/)报名,下载并填写《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所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报名登记表发送至水生态所人事处,信箱:rczp@mail.ihe.ac.cn(报名邮件及报名表需注明应聘岗位);并在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含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含复印件)、所在毕业生推荐表等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到水生态所人事处进行资格确认并领取准考证。应聘者提供的报考证件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应聘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人事处根据报名的情况,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在研究所网站上公布符合报名条件人员名单。
(二)考试
根据岗位的要求(见上表),分别采用面试或笔试+面试的方式。考试时间初步定于2015年7月上旬,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以发布的《水生态所2015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公告》为准。
1.笔试
应聘采取笔试+面试形式。笔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内容包括英语和专业知识。考生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顺序,按照招聘岗位数量1:5比例参加面试,若出现并列成绩的,均参加面试,报名人数少于招聘岗位5倍时,全部应聘人员进入面试。面试小组听取应聘者介绍个人基本情况、所学专业情况,并用提问的方式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能力考察。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45分钟。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入围面试所有人员统一按照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未招到合适人选的岗位, 将取消该岗位的招聘或重新发布公告进行招聘。
(三)体检
考试完毕后,按1:1比例(每个岗位的计划招聘数量与参加体检人数量的比例),依据成绩,由高至低选定拟考核对象。体检如有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体检项目、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到指定的体检地点进行体检,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核
水生态所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被考核对象,并到考核对象所在或单位进一步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经考核发现不具备聘用条件的不予录用,按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递补。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1.有严重的违纪行为或犯罪前科,或正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2.有政治、经济和身体等其他问题的;
3.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4.不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5.经人事部门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