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无论是在事业单位的法律知识备考中,还是省考常识部分中,刑法中的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考点的考察频率非常高,需要考生着重进行掌握。在这里,本篇就对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高频考点做一些梳理。
一、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也称为犯罪完成形态。而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故意犯罪可能出于意志以外或者以内的原因而未完成,这就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类型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属于犯罪预备。比如张某欲杀死仇人李某,在跟踪李某的过程中,由于张某的形迹可疑,而被巡逻警察盘查而不能继续实施杀人的犯罪。此时,张某就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常考的属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情形包括:踩点、蹲点;清除犯罪障碍;在去实施犯罪地点的途中;购买、制造、改装工具;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
(2)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通过与犯罪预备的对比,不难发现,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之处在于是否着手。着手可以理解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产生严重的、紧迫的、现实的威胁。比如张某欲杀死仇人李某,见到仇人李某后举刀砍向张某即为着手,而张某在去寻找仇人李某的途中不能理解为着手,原因就在于在实施犯罪地点的途中,李某的生命权并未遭受到严重的、紧迫的、现实的威胁,此时则不能理解为着手。
此外,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有着相同之处,都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简单可以理解为欲而不能。常考的意志以外的原因:1.来自于自然界的原因,如在去实施犯罪的途中被雷击倒;2.来自于自身的原因,如在杀人的过程中,凶手因为晕血被迫停止犯罪;3.来自于他人的原因,如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主人发现而落荒而逃。
(3)犯罪中止
刑法中规定,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完成,若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则属于犯罪中止。以下属于常考意志以外的原因:尴尬、可怜,良心发现、怜悯。例如:张某举刀砍向自己的妻子,砍人的过程中,张某想起妻子的好处,于是将妻子送往医院并且救活了。
【试题演练】张某刚刚刑满释放,找工作四处碰壁。某日,张某在地铁站附近观察到周围没有保安巡逻,也没有安装监控设置,于是张某拿起石头狠狠砸向电动车的锁具欲盗走电动车,而此时电动车的主人刚好从地铁口出来,张某被电动车主人扭送到附近派出所,张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中公答案】B。解析:刑法中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张某砸电动车车锁,属于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的行为,但是被主人扭送到派出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所以故本题答案为 B。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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