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安部考试录用工作考生报名注意事项
根据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安排,现将公安部2016年度公开招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注意事项公布。
请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仔细查看我部职位资格条件设置,按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专题网站”)报名填表要求,对照个人特点和经历,真实、规范、准确填写各项报名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资格条件的时间界定
除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其他作出专门说明的项目之外,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具备。关于要求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的职位,中共预备党员视为符合政治面貌要求。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报名时须已经取得毕业证书。
二、关于英语等级证明
报考要求英语水平等级的职位,须在“外语水平”栏至少注明:英语等级名称、等级层次、获得年月等3项内容。
三、关于学习经历
从大学阶段填起,须至少注明:起止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上名称为准)、研究方向(填写规范简称,本科可以不填此项)、学历层次(本科、硕研、博研)、学位(详细填写,如“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等)、学习性质(全日制、在职等)共7项内容。
四、关于社会工作经历
填写全职社会工作经历情况,在学习期间的兼职经历须填写在“学习经历”栏中相应位置。须至少注明: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机构隶属、职务、主要工作内容等5项内容。对于没有所属单位的社会经历,须至少注明:起止年月、档案存放机构、户籍所在地(具体到区县)、居住地(具体到区县)、证明人及电话等5项内容。鼓励补充填写个人业务专长、工作实绩、经验积累、德才表现等内容。各阶段社会工作经历与学习经历累加后,个人简历不能留有三个月以上时间断档。工作经历有年限要求的职位,起止时间可以不连续,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时间截止到2015年10月,职位要求的相关基层工作经验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取得。
五、关于奖惩情况
须至少注明:获得奖惩名称、奖惩年月、给予单位等3项内容。只能填写具备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的奖惩项目,没有书面依据的奖惩项目请勿填写。
六、关于学科成绩
各类报考人员须注明取得学历学习阶段的主要专业课名称及成绩(或等次)。应届毕业生将相关内容填到“学科成绩”栏,其他各类人员将相关内容填到“备注”栏。
七、关于家庭成员
须至少注明:姓名、关系、所在单位、职务等4项内容,如有个别字段不便填写,须作出相关解释。直系亲属及配偶(如已婚)成员填写不能遗漏。
未按上述各项要求填报报考资料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八、关于体检标准
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部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关于视力标准,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为不合格。体检结论由指定体检机构作出,报名时招考机关不就考生身体是否符合体检标准作出判断。
九、关于体能测评
我部将组织笔试合格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执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标准,测试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女800米跑)、纵跳摸高3个项目。3个项目全部合格者方能进入面试。
十、关于公安民警职业心理素质测评
我部将组织笔试合格人员进行公安民警职业心理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不计入总分,仅供招录机关做个性评价参考。
我部考录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为:010-66261641,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上述电话负责接受拟报考公安部机关及部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考生咨询,只对相关政策作出解释说明,无法就报考我部的考生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问题给出答复。报名资格审查结果一律依据考生在“专题网站”中填写的报名资料作出。请报考公安部各边防检查总站以及铁路公安局、航运公安局、民航空警总队的考生登录 “专题网站”,查询相应电话进行咨询。
欢迎符合条件的广大考生报考!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2015年10月13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