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一、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4月5日至1998年4月5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4月5日以后出生),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年龄不放宽;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9)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