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相关链接:2015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信息汇总
2015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已发布,整理如下:
1、本次考试招考对象有哪些?
本次考试招考对象一般为:应届毕业生、项目生、社会在职人员、社会非在职人员。
(1)应届毕业生。2015年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2013年、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2)项目生。参加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等人员(简称“项目生”)。
(3)社会在职人员。在某个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等)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
(4)社会非在职人员。报考时处于待业状态的人员。
2、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黑龙江省2015年度公检法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黑龙江省2015年度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黑龙江省2015年度艰苦边远地区县(区)、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考试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及职位资格条件的,均可报考。
3、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试用期未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约定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4)项目生人员服务期未满的不得报考项目生职位;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4、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定向生或委培生报考时应符合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并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政法体制改革定向招录的学员(含拟录取人员)及政法系统定向培养的未满服务期的人员,不能报考。
5、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考试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
学历认证材料及其它佐证材料应在现场资格确认环节交招录机关审核。
6、2013年、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2013年、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组织关系或户口保留在原毕业,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7、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在报名之前取得毕业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可以报考。
8、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责任编辑:李明)